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浪 李笑阳)“今天我先还8000元,剩下的之后分期再还。”5月13日,保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夜晚“亮剑”出击,拘传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追回部分欠款。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某某共欠杨某某43000元,2023年3月3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田某某当场支付20000元,余款定于2025年3月31日前偿还。还款期限截至,被执行人田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尚余23000元未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田某某每天在外打牌,有能力偿还欠款却拒不支付,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惩戒。经申请人与执行法官沟通后,由申请执行人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及时与法官联系。

“法官,田某某又要外出打牌了。”5月13日晚,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后及时与法官联系。当日21时34分,执行法官接到线索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且告知,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遂将其带上警车,拘传至法院。被执行人到法院后态度依然强硬,经过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耐心沟通,当晚23时30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8000元,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执行人田某某在明知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抱有侥幸心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不配合的行为,法院将会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被执行人以案为鉴,遵守法律、敬畏法律,老老实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责编: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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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